智能客服電話:(0312)5078362 設為首頁  設為首頁  收藏本站  收藏本站 
保定教育考試院
首頁 首頁 本院介紹 院辦動態 普通高考 成人高考 研究生考試 自學考試 中考中招 社會考試 高中學考 信息管理 機關黨委
當前位置:保定教育考試院 >  政策法規
政策法規
 
 政策法規 
刑法修正案(九)(涉考條款摘錄)
新聞來源:辦公室 發布時間: 2018/11/22 訪問量: 5476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九)》已于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,現將涉考的有關條款摘錄如下:

【條文之一】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:“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,組織作弊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!

“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 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,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。

“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、答案的,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!

“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,處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!

【條文之二】第二百八十條之一:“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,使用偽造、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、護照、社會保障卡、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于證明身份的證件,情節嚴重的,處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!

“有前款行為,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!

【條文之三】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:“非法生產、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、竊照專用器材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!

“單位犯前款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!


 
 


版權所有 © 河北省保定市教育考試院 冀ICP備09025849號-1 地址:河北省保定市蓮池北大街632號(軍招對面)
乘車路線:市內4路、50路、63路到軍招下車;17路、18路、102路到信譽樓下車;37路到張莊下車

亚洲偷自拍另类图片二区